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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設工程綜合稅率10%調整為9%以云建科函[2019]62號文件下發,這份云建科函[2019]62號文件規定了云南省建設工程綜合稅率10%調整為9%的事項。
云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文件
云建科函[2019]62號
關于重新調整云南省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中稅金綜合稅率的通知
各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和《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重新調整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增值稅稅率的通知》(建辦標函[2019]193號)要求,現對《云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調整云南省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中稅金綜合費率的通知》(云建標[2018]89號)中規定的工程造價計價依據中增值稅稅率由10%調整為9%,現將云南省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中稅金綜合稅率進行調整,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凡在云南省行政區域內執行《云南省2013版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云南省2017建設工程綜合單價計價標準<裝配式建筑工程、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工程、綠色建筑工程>》的工程,計算工程造價時稅金按包含應納增值稅稅額及附加稅費的綜合稅率計取。
計算方法:稅金=稅前工程造價×綜合稅率
工程所在地 | 計稅基礎 | 綜合稅率(%) |
市區 | 稅前工程造價 | 10.08 |
縣城、鎮 | 9.90 | |
其他 | 9.54 |
二、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含4月1日)起執行。2019年4月1日(含4月1日)前的在建項目,結算時按2019年4月1日前后所完成的工程量按相關規定分別計算稅金。
聯系人及電話:沈碧,0871-64320549。
云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9年3月28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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