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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房建和市政工程串通投標認定處理辦法于2018年10月印發,西藏房建和市政工程串通投標認定處理辦法共11條內容,該辦法旨在規范西藏招標投標活動。
西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文件
藏建市管[2018]202號
關于印發《西藏自治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串通投標認定處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市(地)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為了進一步規范我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嚴厲打擊工程建設領域串通投標等違法行為,有效遏制招標投標活動中的串通投標行為,維護招標投標活動的公開、公平、公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了《西藏自治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串通投標認定處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我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有效遏制招標投標活動中的串通投標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我區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勘察設計、工程施工、監理等招標投標的各方主體串通投標行為的認定和處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串通投標,是指參與招標投標活動的各方主體及其有關人員采用不正當手段,對招標投標事項進行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四條 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在招標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與投標人串通投標行為:
第五條 投標人在投標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行為:
第六條 評標委員會在評標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與投標人串通投標行為:
第七條 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委員會、投標人的串通投標行為的認定處理工作,由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依法進行。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主動與公安檢察機關建立串通投標違法行為查處聯席會議制度和互相通報制度。
第八條 招標人和投標人存在串通投標行為的,招標無效,應當依法重新招標;招標代理機構有串通投標行為的,招標人應取消其對該項目的招標代理資格,重新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后重新招標;投標人有串通投標行為的,其投標無效,已經中標或簽訂合同的,中標無效并廢止合同;因投標人串通投標行為導致重新招標的,參加串通投標的投標人在重新招標時不得再次參與該項目投標。
第九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發現招標投標活動中存在串通投標的,可以向招標人提出或者依法向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書面投訴,招標人或主管部門應及時受理并依法依規作出回復。
第十條 評標委員會在評標過程中發現投標人有串通投標行為的,應由評標委員會采用詢標等方式進行核查后,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進行集體表決作出認定,投標文件應作廢標處理,且在評標報告中進行說明,并告知投標人及招投標監管部門。
第十一條 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發現評標委員會成員有串通投標行為的,應當向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出具書面情況說明并經批準后,終止該評標委員會的評標工作;對已產生評標結果的,廢止該評標結果。
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發現評標委員會成員有串通投標行為的,應及時向其提出警告或可視情況更換該評標委員會成員或終止該評標委員會的評標工作。
評標工作被終止或評標結果被廢止的,招標人應依法重新組織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原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再次進入重新組織的評標委員會。
第十二條 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委員會、投標人在招標投標活動中被認定有串通投標行為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予以處理;涉及國家公務員、國家行政機關及國有企事業單位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員的,移送紀檢監察機關依法予以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電子招標投標系統運營服務機構以及相關聯的相關單位和相關工作人員,發生泄露投標企業名稱、非法登錄服務器修改特定投標人的投標數據等串通投標行為的,由有管轄權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予以處理,并終止委托服務合同,取消運營服務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串通投標行為認定后,在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按照《西藏自治區建筑市場不良行為記錄與公示管理辦法》記入不良行為記錄,并在“西藏自治區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一體化平臺”進行公告。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西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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