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建筑工程交易各方主體從事招標投標活動管理暫行規定
西藏建筑工程交易各方主體從事招標投標活動管理暫行規定于2017年7月印發,本版西藏建筑工程交易各方主體從事招標投標活動管理暫行規定共計14條內容。
西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文件
關于印發《西藏自治區建筑工程交易各方主體從事招標投標活動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地(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為貫徹落實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西藏自治區工程建設領域市場環境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藏政辦發【2017】64號)精神,進一步規范我區建筑工程交易各方主體參與招投標交易活動行為,維護招投標正常秩序,保護招投標交易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我廳制定了《西藏自治區建筑工程交易各方主體從事招標投標活動管理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本文同時在西藏自治區建設網發布(www.xzcs.gov.cn)
附件:《西藏自治區建筑工程交易各方主體從事招標投標活動管理暫行規定》
西藏自治區建筑工程交易各方主體從事招標投標活動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西藏自治區工程建設領域市場環境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藏政辦發【2017】64號)精神,進一步規范我區建筑工程交易各方主體參與招投標活動行為,維護招投標正常秩序,保護招投標交易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電子招標投標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建筑工程招投標交易活動。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及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等。
本規定所稱各方主體,是指項目業主、招標代理、參與投標的建設工程類企業和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建筑工程交易中心、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場所”)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對建筑市場招投標交易活動依法行使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
本規定所稱建筑工程交易場所,是指經各級政府批準建立,為建筑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或其他相關活動提供場所和相關設施設備服務、信息咨詢服務等專設的交易場所。
第四條 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區建筑工程交易活動的監督指導。
各地(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進入本地(市)交易場所建筑工程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
建筑工程各方主體應當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按照屬地或授權原則,進入自治區或地(市)交易場所,依法實施招標投標相關交易活動。
第五條 凡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要求必須依法進行招標的建筑工程項目的總承包、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設備采購以及招標代理機構的比選(或隨機抽?。┑日袠送稑嘶顒?,應進入交易場所進行公開招標。
我區建筑工程招投標交易活動,應通過電子招投標系統進行招標投標。
經核準的涉密項目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交易場所的一切交易活動,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認真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
第七條 交易場所應當具備相應的設施設備及滿足工作要求的專業人員,為建筑工程交易各方主體的相關活動提供服務和咨詢,應當履行好下列職責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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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通過西藏自治區建設工程電子招投標系統平臺進行招標投標等相關活動,并建立滿足工程交易活動管理必要的計算機信息網絡服務管理系統,以提高和保障電子招投標、專家評標、遠程異地評標等保障服務能力,減少人為因素對建筑工程交易活動的干擾和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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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健全交易場所及其工作人員的規章制度,明示規章制度、辦事程序、交易規則及其時限要求,加強工作人員培訓和管理以及內部約束機制,為招投標活動提供良好的場所、信息和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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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場所應建立負責人帶班巡查制度,強化內部人員的監督,除交易場所當值工作人員應當掛牌上崗外,還應當為進入交易場所的招標代理人員以及監督有關人員發放身份識牌證,使其自覺接受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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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維護交易場所的正常秩序,及時向有關上級部門反映在交易場所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為有關監督部門提供有關紙質和視頻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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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嚴格依照服務規程,為評標專家提供滿足評標和保密要求的封閉式評標場所和網絡電子設備,建立健全防止評標專家與投標人、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直接接觸的隔離措施、設施和相關制度,并全程開啟監控錄像,完好保存招標投標錄像資料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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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根據交易各方主體的需求,為開標、評標、結果公示等招投標交易活動提供現場服務以及信息查詢、打印、復印等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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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對唱標(開標)直至中標公示結束前的所有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評標資料(原件)、錄像資料等進行臨時封存和保管;嚴禁開評標過程中或公示期未結束前的招投標有關信息資料等不得隨意查閱、帶走或調換,一旦發生交易場所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承擔一切責任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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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對進場交易的招標投標文件等紙質或電子文檔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封存和建檔,檔案保存期一般不得少于5年,并制定相應的查詢和保密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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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嚴格執行交易服務收費清單制度,并通過門戶網站集中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條 建筑工程交易各方主體進入交易場所實施招標投標相關活動,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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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辦理完有關招投標項目(網上)備案手續后,方可入場登記和交易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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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標企業的法人(或法人授權委托人)及項目經理按照招標文件(含招標公告)要求參加開評標,并接受招標人、交易場所專職工作人員、公證機構人員以及現場監督人員對投標人身份、相關證件及投標項目備案證的核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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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評標專家應通過評標專家網上管理系統抽取,并統一使用專家身份證識別簽到系統,評標專家抽取和簽到應當接受現場行政監督人員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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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評標過程中,評標專家對投標文件提出質疑,涉及相關書面材料或證書原件應由交易場所專職人員2人同時進行傳遞,杜絕投標人、招標人、監督人員與評標專家直接接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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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評標報告應當在評標室內專用電腦系統中打印完成,經全體評標專家簽字后交易場所暫存報告原件。評標委員會解散前,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在現場監督人員的監督下,應當檢查評標報告,包括簽字(含修改處)是否齊全、算數計算是否正確、評標涉及各種資料(紙張、表格等)是否回收齊全,待確認無誤后評標專家方可離開。
第九條 建筑工程交易各方主體進入交易場所實施招標投標相關活動,應當遵守以下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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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交易場所有關規章制度,接受開、評標現場行政監督人員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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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與工程交易活動無關人員一律不得進入交易場所,其工作人員、現場監督人員因工作需要進出評標室的,應當嚴格遵守相關紀律、程序、規則和要求,自覺接受各方主體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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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交易場所內部管理原因,不能在招標公告約定時間準時開標的,或者在開標、評標、評標結果公示期發生招投標相關交易材料、現場錄音影像等資料丟失、調換、無法取證的,應追究交易場所負責人和當事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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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嚴禁交易場所工作人員與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串通或者利用抽?。êM場、簽到)評標專家之便或其它手段設定評標人員,或者給評標專家打招呼、遞條子;交易場所工作人員不得參與具體的投標報名、評標、定標等活動;不得代行行政監督職責或干預招標投標活動;不得交以任何方式泄露或者利用內部信息,以權謀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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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或行政監督人員不得作為評標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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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招標代理機構人員不得以業主代表的身份參與其代理項目的評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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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現場行政監督人員應依法實施監督,不得在交易場所單獨與招標人、投標人、評標專家接觸,不得向招標人、投標人提供和透露有關評標專家評標、定標等信息。
第十條 交易場所工作人員、行政監督人員以及參與招投標交易活動各方主體應嚴守廉潔自律各項規定,嚴禁收受招標關系人(或招標代理機構)的紅包或禮品禮金。
按照藏紀辦【2015】84號精神,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嚴禁向黨員干部身份的評標專家發放評審(標)費。
第十一條 參與招投標交易活動各方主體違反上述規定和紀律行為的應當依法依規予以處罰。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7年8月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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