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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于2019年9月4日印發,制定云南省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旨在加強對二級造價工程師的職業資格管理。
云南省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 交通運輸部 水利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建人〔2018〕67號)規定,為加強對二級造價工程師(以下簡稱“二級造價師”)的職業資格管理,規范二級造價師執業行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結合云南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云南省行政區域內二級造價師的報名考試、注冊、執業、繼續教育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二級造價師,是指通過二級造價師職業資格統一考試,取得《云南省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電子證書)》并經注冊合格,從事建設工程造價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四條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統一負責云南省區域內二級造價師的報名考試、注冊、繼續教育、監督管理、誠信行為監管等模塊信息化管理系統的研發、管理及運行維護,并向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開放相應數據權限,實現信息互通共享。
第五條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共同制定二級造價師職業資格制度,按照職責分工對相關專業二級造價師的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對考試考務、考試結果公布、職業資格證書頒發等工作進行全程監督、指導和檢查。
第七條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按照《全國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大綱》(以下簡稱“全國統一大綱”)負責本行業內二級造價師職業資格考試教材(專業科目)的編寫,并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審定。
第八條按照全國統一大綱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統一負責云南省區域內二級造價師基礎科目和專業科目考試考務等相關工作。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負責提供專業科目考試題庫。
考試合格者,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按專業類別分別與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聯合用印頒發《云南省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電子證書)》。
第九條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確定二級造價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標準。
第十條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參加二級造價師職業資格考試:
第十一條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在報考二級造價工程師考試時可免考基礎科目:
屬前款第(一)、(二)、(三)、(四)項之條件,申請免考基礎科目的人員,在資格審查時須提供相應證書,屬第(五)項之條件,申請免考基礎科目的人員在資格審查時須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符合二級造價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報考人員,憑準考證和有效證件在指定的日期、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第十三條考點設在具備考試條件的大、中專院?;蚰軡M足計算機考試的指定場地。
第十四條二級造價師職業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不少于一次,具體考試時間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向社會發布。
第十五條 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包括命題、審題與組織管理等)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也不得參與或者舉辦與考試內容相關的培訓工作。應考人員參加培訓堅持自愿原則。
第十六條 二級造價師實行注冊執業制度。取得云南省二級造價師職業資格證書(電子證書)的人員,經注冊方能以二級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名義執業。
第十七條 云南省二級造價師的注冊管理,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會同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按照國家行政主管部門的《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制定《云南省二級造價工程師注冊實施細則》并監督執行。
國家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負責建立完善二級造價師的注冊和清退機制,對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證書(電子證書)的違法違規行為,按照專業類別依照有關規定撤銷其注冊證書(電子證書)。
第十九條 二級造價師在執業過程中應當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和從業規范,誠信執業,主動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共同建立健全二級造價師執業誠信體系,制定相關規章制度或從業標準規范,指導和監督信用評價工作。
第二十一條二級造價師不得同時受聘于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執業,不得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嚴禁證書“掛靠”。對存在證書“掛靠”或者出租出借注冊證書(電子證書)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及執業規程規定的行為,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二級造價師主要協助一級造價師開展相關工作,可獨立開展以下具體工作:
第二十三條二級造價工程師應在本人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上簽章,并承擔相應責任。對出具虛假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或者有重大工作過失的二級造價工程師,不再予以注冊,造成損失的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四條 取得二級造價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接受繼續教育,更新專業知識,提高業務水平。
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配合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做好二級造價師繼續教育和管理工作。
國家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印發前,在云南省取得的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公路水運工程造價人員資格證書以及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造價員資格證書,效用不變。
第二十六條 專業技術人員取得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可認定其具備助理工程師職稱,并可作為申報中級職稱的條件。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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