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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疫情防控工程項目計價趕工措施費材料價格及人工工資計取的文件青建工[2020]39號于2月印發,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青海建設工程計價作了明確。
青海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文件
青建工[2020]39號
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建設工程計價有關事項的通知
西寧市城鄉建設局,海東市、各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維護發承包雙方的合法權益,合理降低疫情對工程建設帶來的影響。結合我省具體情況,現將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我省建設工程計價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施工工期
對項目建設中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或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不能履行合同工期的,合同雙方可依法適用不可抗力有關規定,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協商,合理順延工期。
(二)費用調整
1.疫情防控期間未復工或工期順延的項目,費用調整根據法律法規及合同條款,按照不可抗力有關規定及約定合理分擔損失。
2.疫情防控期間開復工的工程項目應加強防護措施,保證人員安全,防止疫情傳播,施工企業必須嚴格按照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疫情防控有關規定組織施工,發承包雙方根據合同約定及有關規定,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協商解決。因疫情影響,疫情防護措施、人工工資及材料價格變化等導致工程價款變化,可按以下規定調整合同價款或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1)疫情防護費:疫情防控未解除期間,工程項目開工復工后,施工企業應對疫情防控采取完善工地封閉式管理、完善人員防控及隔離、衛生消殺防護、日常監測排查等措施所產生的防疫費用,由發承包雙方按實簽證予以結算,列入工程造價,發包方應加快工程款支付,確保防疫專項費用及時足額支付。
(2)人工工資:因疫情影響,建筑工人短缺,工資變化幅度較大,發承包雙方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予以調整。合同約定不調整的,發承包雙方應依據工程實際情況,按情勢變更原則,通過簽訂補充協議重新約定。
(3)材料價格:因疫情影響,導致材料價格異常波動,合同中有約定材料調整方法的,按照合同約定執行。如原合同中約定不調整或未約定材料價格調整辦法,發承包雙方應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及市場因素,按情勢變更原則,簽訂補充協議,或按照“5%以內材料價格風險承包方承擔,超出部分發包人承擔”的原則,合理確定材料價格調整辦法。
3.疫情防控期間要求復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復工的工程項目,若發包方要求趕工,趕工措施費由發包人承擔,須發承包雙方另行計算并明確趕工措施費計算原則和方法。
4.施工企業在使用疫情防護費用時,必須做到??顚S?,認真做好一線施工人員的疫情防護保障,把防護工作做到首位,確保施工人員的人身健康。
(一)處于招標實施前的工程,在編制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招標控制價時,發包方應充分考慮疫情對項目的后續影響,補充完善疫情防控費用和因疫情引發的市場價格上漲費用,并在擬定招標文件時增加疫情防控對工程價款確定、支付、調整等相關內容。
(二)已發出招標文件但尚未開標的工程,發包方應充分考慮已發生疫情影響事項和可預見疫情影響事項的各種因素,及時地對招標文件進行修改、補遺、完善,明確疫情防控對工程價款確定、支付、調整等相關內容,必要時應延后投標、開標時間,以讓投標人充分考慮疫情影響因素再行報價。
(三)已發出中標通知書但尚未簽訂合同的工程、簽訂合同但尚未實施的工程應合理考慮疫情對工程項目的影響,尊重實際情況,協商調整工程價款和工期,簽訂補充協議。
各地住房建設主管部門應積極主動作為,加強疫情防控期間建設工程人工工資、材料價格監控,及時發布各類建設工程造價信息,為合理確定和調整工程造價提供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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