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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建設工程造價疫情防控費用人工材料計價文件甘建價字[2020]5號于2月印發,明確了疫情防控導致的工期調整、費用調整事項和人工單價材料單價計取。
甘肅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文件
甘建價字[2020]5號
甘肅關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調整建設工程計價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市州建設工程造價(定額)管理站,各有關建設、設計、施工、監理、造價咨詢單位: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甘肅省委省政府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在堅決打贏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擊戰的同時,為有序推動我省建筑業平穩健康發展,切實做好建筑企業復工復產工作,依據《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支持住建行業企業穩定發展的實施意見》(甘建發電[2020]10號),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現就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調整建設工程計價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疫情防控期間未復工的項目,工期應按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以下簡稱“清單規范”)第9.10節不可抗力的規定予以順延;疫情防控期間復工的項目,建設工程發承包雙方應通過協商,合理順延合同工期。疫情防控期限按照甘肅省有關通知執行。
1、合理分擔損失。疫情防控期間,未復工或延遲復工的項目,因停工或人員隔離等造成的損失,發承包雙方應按照法律法規、合同條款及“清單規范”第9.10節有關規定,友好協商合理分擔損失。
2、防疫抗疫費用。疫情防控期間,確因必要需復工的項目,除應遵守工程所在地政府有關規定外,尚應加強防護措施,確保人員安全,防止疫情傳播。復工防控用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防護服、體溫檢測器、電動噴霧器等采購費應計入工程造價,在措施費中單獨列項。發包單位要求提前復工的項目,由發承包雙方按實簽證,及時足額支付;其他情況由發承包雙方協商解決。
3、人工單價。受疫情影響致使人工單價變化幅度較大,發承包雙方應依據工程實際情況,結合市場人工工資調查,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及時簽證按實調整,或簽訂補充協議重新約定。
4、材料價格。受疫情影響導致材料價格異常波動,應進行調整。合同中有約定調整方法的,按照合同約定執行;合同中未約定調整方法的,發承包雙方應根據工程實際情況,考慮市場因素,及時簽證按實調整,或簽訂補充協議,確定材料價格調整辦法。
5、趕工費用。受疫情影響延誤工期需趕工的項目,趕工補償按“清單規范”第9.11節有關規定執行。
各市州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應積極主動作為,加強疫情防控期間對建設工程人工單價、材料價格等的監控,及時調整和發布各類建設工程造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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