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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疫情防控施工合同履約與工程價款調整相關的黔建建字[2020]24號文件于2月印發,明確了貴州疫情防控期間施工合同履約和防疫成本計入工程造價事項。
貴州黔建建字[2020]24號文件疫情防控施工合同履約和工程價款調整內容節選
(一)新項目合同履約。鑒于疫情防控期間管制措施持續時間尚未明確,后續影響無法準確預測,將新型冠狀病毒引發肺炎疫情明確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和《合同法》中所列明的不可抗力。對于我省即將招標或訂立施工合同的工程,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應充分考慮人工、材料、機械費用等可能的變化因素,按公平和風險分擔原則,明確風險內容及其范圍(幅度),合理簽訂工程計價條款,避免簽約后在合同履行階段出現爭議。
(二)既有項目合同履約。因應對新型冠狀病毒引發肺炎疫情直接導致施工企業停工停產引起工期延誤的,根據《合同法》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7)通用條款第 17.3.2 條,因不可抗力影響承包人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已經引起或將引起工期延誤的,應當順延工期,由此造成的損失、費用增加,合同有約定的嚴格按照合同執行,合同沒有約定的,按《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中第 9.10 條不可抗力規定的原則,由發承包雙方協商解決分別承擔,并免除因不可抗力導致的工期延誤的違約責任。合同雙方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及市場因素,按情勢變更原則,簽訂補充協議,合理確定風險承擔及調整辦法。
(三)按時足額支付工程款。各建設單位應按照合同約定并嚴格貫徹落實中央和省關于清理拖欠中小企業、民營企業賬款工作要求,及時足額支付工程款;鼓勵具備條件的提前預支工程款。
(四)積極應對市場變化。在疫情防控期間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一段時間內,如遇建筑材料需求增加,引起設備、材料價格大幅上漲,發承包雙方應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及市場因素,按《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加強建設工程材料價格風險控制的指導意見》(黔建建字〔2019〕150 號)有關規定執行。
(一)新簽合同造價。疫情防控期間,新簽合同應將防疫成本計入工程價款。
(二)已執行合同價款調整。在疫情防控期間,施工單位按照經確認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工作方案,在對應承建項目所產生的防疫成本,由甲乙雙方按實簽證,計入工程價款,全額予以追加。
附件:
關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支持建筑企業復工復產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建建字〔2020〕24 號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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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 | 西安 | 碑林區用戶Dreamcit*于2021年01月27日評論:http://www.543721.net/topic/10056.html很全,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