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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疫情防控疫情防護建設工程計價影響事項指導意見以南建筑[2020]2號文件下發,明確了疫情防控期間南平市建設工程中工期調整和費用調整問題。
南平市住房與城鄉建設局文件
南建筑[2020]2號
南平市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建設工程計價問題指導意見
各縣(市、區)住建局、各有關單位:
為全面貫徹落實南平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加快推進建設項目有序開復工,保障建設項目各方合法權益,促進我市建筑市場健康發展,現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我市建設工程計價有關問題提出以下指導意見,請遵照執行:
本意見的疫情防控期間指南平市啟動重大突發衛生公共事件一級響應起至響應解除為止。本次疫情防控期間建設工程計價問題適用施工合同中約定的不可抗力條款。
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工期的,承發包雙方應按照已簽訂的施工合同中不可抗力條款約定予以順延;但正常春節假期通常已考慮在合同工期內,一般不可順延。因疫情影響,但工期無法順延的,由此產生的趕工措施費應另行計算,列入工程結算。
(一)在疫情防控期間尚未進入施工實施階段的項目,發包人應對已發生疫情影響事項和可預見疫情影響事項的各種因素,及時對招標文件(施工合同)進行修改、補遺、完善,明確疫情防控對工程價款確定、支付、調整等相關合同條款,必要時應延后開標時間(開工時間)。
(二)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無法按期復工的項目,承發包雙方應按照已簽訂的施工合同中不可抗力條款約定合理分擔損失。
(三)疫情防控期間,建設工程確因需要必須施工的,應加強防護措施,保證人員安全,防止疫情傳播,并符合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由于采取疫情防護措施、市場人工工資及材料價格變化等導致工程價款變動的,承發包雙方應根據合同約定及有關規定,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協商解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在疫情防控期間,各發包人要靠前服務,第一時間協調解決問題,按照合同約定確保按時足額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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