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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疫情防控工程造價工期人工材料調整的京建發[2020]55號文件于3月下發,該京建發[2020]55號文件明確了北京疫情防控工程造價工期人工材料調整方式。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文件
京建發[2020]55號
北京市關于印發《關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工程造價和工期調整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各區住房城鄉(市)建設委、經濟技術開發區開發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為依法妥善處理新冠肺炎疫情對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開復工工程造價和工期的影響,維護發承包雙方的合法權益,保障工程質量和安全,保證本市建筑市場的平穩有序,我委制定了《關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工程造價和工期調整的指導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關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工程造價和工期調整的指導意見
為依法妥善處理新冠肺炎疫情對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開復工工程造價和工期的影響,維護發承包雙方的合法權益,保障工程質量和安全,保證本市建筑市場的平穩有序,依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加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動企業開復工工作的通知》(建辦市〔2020〕5號),結合本市實際,現就工程造價和工期調整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本指導意見所稱開復工包括開工和復工,其中:開工適用于本市決定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之日前已開標或已簽訂合同的工程;復工適用于本市決定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之日前已經開工或者取得施工許可手續的工程。
本指導意見所稱疫情防控影響和疫情影響期間均自本市決定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之日起算。
二、自本市決定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之日至《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施工現場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京建發〔2020〕13號)第一條規定之日,工程開復工時間受疫情防控影響的實際停工期間為工期順延期間。
發承包雙方應當按照合同有關不可抗力事件的約定,確定停工期間損失費用及其相應承擔方式;合同對不可抗力事件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發承包雙方可參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第9.10節有關不可抗力的規定處理。
三、政府投資和其他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在疫情影響期間開復工的,發承包雙方應當按照下列原則協商簽訂補充協議:
(一)在《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施工現場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京建發〔2020〕13號)第一條規定之日后,受疫情防控影響的停工期間,發承包雙方根據實際情況,友好協商確定工期順延期間;可順延工期的停工期間發生的承包人損失,由發承包雙方協商分擔,協商不成的,可參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第9.10節有關不可抗力的規定處理。
(二)國家和本市有關疫情防控規定導致施工降效的,發承包雙方應當協商確定合理的順延工期或順延工期的原則。
(三)下列費用計取稅金后列入工程造價,據實調整合同價款:
(四)根據本條第(一)項和第(三)項調增的價款列入其實際發生當期的工程進度款,及時足額支付給承包人。
四、政府投資和其他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本市決定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之日前未停工且疫情影響期間持續施工的,發承包雙方應參照本指導意見第三條第(二)項、第(三)項和第(四)項,協商簽訂補充協議。
五、發包人要求趕工的,應符合本市相關規定,發承包雙方應明確趕工費用,并簽訂補充協議。
六、本指導意見第三條和第四條,使用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參照執行。
七、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和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積極主動作為,加強對發承包雙方工程價款調整工作的指導。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加強生產要素市場價格和施工消耗量變化情況的監測,及時向市場主體提供工程造價信息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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