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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實施和監管規程以內建標[2019]229號文件印發,明確了內蒙古二級造價師考試、注冊、執業、報考條件、免考條件等。
內蒙古 住建廳 交通廳 水利廳 人社廳 文件
內建標[2019]229號
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實施和監管規程(試行)》的通知
各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務)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確保我區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的順利實施,依據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建人[2018]67號,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共同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實施和監管規程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內蒙古自治區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實施和監管規程(試行)
第一條 為了順利實施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充分發揮二級造價工程師在工程建設經濟活動中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的作用,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建人[2018]67號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規程(試行)。
第二條 本規程所稱二級造價工程師,是指通過職業資格考試取得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并經注冊后取得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從事建設工程造價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全區行政區域內二級造價工程師的考試、注冊、執業、繼續教育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規程。
第四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要求配備二級造價工程師;工程建設活動中有關工程造價管理崗位按需要配備二級造價工程師。
第五條 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全區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與監管。
第六條 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共同委托自治區人事考試中心承擔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的具體考務工作(考試報名;試卷印刷、保管、運輸;考場設置等)和客觀試題閱卷工作。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分別負責相應專業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工作的命題、審題和主觀試題閱卷等工作,并共同委托自治區工程造價咨詢專家委會按照全國統一考試大綱承擔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工作的命題、審題和主觀試題閱卷等工作。
第七條 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設《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基礎知識》《建設工程計量與計價實務》2個科目。其中,《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基礎知識》為基礎科目,《建設工程計量與計價實務》為專業科目。
第八條 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專業科目分為土木建筑工程、安裝工程、交通運輸工程和水利工程4個專業類別,考生在報名時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選擇其一。其中,土木建筑工程、安裝工程專業由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交通運輸工程專業由自治區交通運輸廳負責;水利工程專業由自治區水利廳負責。
第九條 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分2個半天,《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基礎知識》科目的考試時間為2.5小時,《建設工程計量與計價實務》科目的考試時間為3小時。
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成績實行2次考試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全部2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的2次考試內通過全部科目,方可取得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
第十條 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會同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共同確定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標準。
第十一條 全部科目考試合格后,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統一制發相應專業“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或電子證書),該證書作為注冊等依據。
第十二條 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參加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第十三條 具有以下條件之一的,參加二級造價工程師考試可免試基礎科目:
申請免試基礎科目的人員在報名時應提供相應材料。
第十四條 符合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報考人員,經人事考試部門資格審核后,憑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所有報考人員按實際工作單位所在地報名參加考試
第十五條 考點原則上設在全區各盟市政府所在地,考場承擔單位原則上選擇承擔過人事教育部門各級各類考試,且具備全程電子監控、信用良好的單位。
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每年組織不少于一次,具體考試時間和要求,在自治區人事考試網上提前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 考試實行回避制度,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包括命題、審題與組織管理等)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也不得參加或者舉辦與考試內容相關的培訓工作。應考人員參加培訓堅持自愿原則。
第十七條 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實行執業注冊管理制度。取得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且從事工程造價相關工作的人員,經注冊取得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方可以二級造價工程師名義執業。
第十八條 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按專業類別分別負責二級造價工程師注冊及相關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 經批準注冊的申請人,由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分別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或電子證書)。
第二十條 二級造價工程師執業時應持注冊證書(或電子證書)和執業印章,注冊證書(或電子證書)、執業印章樣式以及注冊證書編號規則由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會同交通運輸廳、水利廳統一制定,執業印章由二級造價工程師按照統一規定自行制作。
第二十一條 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牽頭建立全區二級造價工程師注冊管理信息平臺,實現和保持通用數據標準統一。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歸集全區二級造價工程師注冊信息,促進造價工程師注冊、執業和信用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十二條 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負責建立完善二級造價工程師的注冊和退出機制,對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證書等違法違規行為,依照注冊管理的有關規定撤銷其注冊證書。
第二十三條 二級造價工程師在工作中,必須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和從業規范,誠信執業,主動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加強行業自律。
第二十四條 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共同建立健全造價工程師執業誠信體系,制定相關規章制度或從業標準規范,并指導監督信用評價工作。
第二十五條 二級造價工程師不得同時受聘于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執業。
第二十六條 二級造價工程師主要協助一級造價工程師開展相關工作,可獨立開展以下具體工作:
第二十七條 二級造價工程師按照有關規定應在本人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上簽章,并承擔相應責任。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應由一級造價工程師審核并加蓋執業印章,二級造價工程師不得審核。
對出具虛假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或者有重大工作過失的二級造價工程師,不再予以注冊,造成損失的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八條 取得二級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接受繼續教育,更新專業知識,提高業務水平。
第二十九條 本規程印發之前在我區取得的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公路水運工程造價人員資格證書以及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資格證書,效用不變。
第三十條 專業技術人員取得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可認定其具備助理工程師職稱,并可作為申報高一級職稱的條件。
第三十一條 本規程解釋權歸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共同所有。
第三十二條 本規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限期至2021年9月30日。
本文可概況為一句話:內蒙古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實施和監管規程,其來源于網絡,了解更多內建標[2019]229號文件信息請關注相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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