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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疫情防控期間工程造價計價事項以寧建(科)發[2020]1號文件下發,該寧建(科)發[2020]1號文件規定了具體明確的寧夏疫情防控期間工程造價計價事項。
寧夏回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文件
寧建(科)發[2020]1號
寧夏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寧東管委會規劃建設土地局,各有關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和自治區關于統籌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產工作部署,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更好維護建筑市場各方合法權益,合理降低疫情對工程建設帶來的影響,現將疫情防控期間我區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凡是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疫情防控期間未復工的項目,合同有約定的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執行;合同沒有約定的,工期按照《合同法》《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關于不可抗力規定的原則予以順延,順延工期計算從3月16日起至自治區政府解除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響應之日止。疫情防控期間復工的項目,建設工程合同雙方應結合實際,通過協商合理確定順延工期。施工單位因不可抗力導致工期順延,不承擔違約責任。
(一)疫情防控期間未復工的項目,費用調整依據法律法規及合同條款,參照不可抗力有關規定的原則及約定,由發承包雙方合理分擔損失。
(二)疫情防控成本列入工程造價。疫情防控期間施工單位對應承接項目所產生的防疫成本予以全額追加。針對疫情防護措施人工工資及材料價格變化等,可按照下列規定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三)疫情防控期間要求復工及疫情解除后復工的工程項目,如需趕工,趕工措施費用應按合同約定執行;合同未約定的,發承包雙方應明確趕工措施費用計算原則和方法,并協商簽訂補充協議。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責任,加強疫情防控期間市場變化特別是是人工、材料、機械價格的調查測算并及時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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