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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三軸攪拌樁定額子目是否包含余土或泥漿的外運工作內容的爭議回復于2020年6月發出,廣東省定額站解釋了三軸攪拌樁定額子目實際包含的工作內容。
廣東省建設工程標準定額站文件
關于廣州能源站土建及配套基坑支護計價爭議的復函
廣州南投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中鐵隧道局集團有限公司:
2020年5月20日,你們通過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糾紛處理系統,申請解決廣州南沙2018NJY-2地塊項目一期(能源站土建及配套基坑支護工程)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總承包項目涉及工程計價爭議的來函及相關資料收悉。
從2018年12月簽訂的勘察設計施工總承包合同顯示,本項目位于廣州市南沙區,資金來源為自籌,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由中鐵隧道局集團有限公司(聯合體主辦方) 、廣州市城市規劃勘測設計研究院(聯合體成員)和廣東省工程勘察院(聯合體成員)三家公司組成的聯合體承擔項目的勘探、設計及施工等建設工作。合同價款為暫定價,實際合同價款待概預算評審后,以補充協議形式修正合同價款。施工圖預算采用定額計價方式,參照2010年《廣東省建設工程計價通則》《廣東省市政工程綜合定額》《廣東省安裝工程綜合定額》《廣東省建筑與裝飾工程綜合定額(2010)》等相關計價依據編制?,F對來函涉及的計價爭議事項答復如下:
本工程基坑支護工程采用三軸攪拌樁作為隔水帷幕,三軸攪拌樁工程套用《廣東省建筑與裝飾工程綜合定額(2010)》中(補A2-124-1)φ850三軸水泥攪拌樁的定額子目,發承包雙方就三軸攪拌樁施工時產生余土(或泥漿)的外運工作內容,是否已包含在定額子目內存在爭議。發包人認為三軸攪拌樁施工過程中所產生的余土外運,已包含在定額子目(補A2-124-1)φ850三軸水泥攪拌樁中,不應再另行計量。承包人認為三軸攪拌樁屬高壓旋噴工藝,其注漿壓力大導致實際施工中產生土方置換上涌,所產生的余土需要外運,故應該將該部分土方按三軸攪拌樁成樁體積的20%計量,列入土方外運工程數量中計價。
我站認為,《廣東省建筑與裝飾工程綜合定額(2010)》補充子目(補A2-124-1)φ850三軸水泥攪拌樁的工作內容為“測量放線、樁機位移,挖掘機挖溝槽,定位鉆進、噴漿、攪拌、成孔、提升、調制水泥漿、輸送、壓漿、除浮漿”,即說明定額子目工作內容已包括除浮漿即泥漿場內清除的費用,但未包括土方(或泥漿)場外運輸的費用,項目實際發生土方(或泥漿)外運時,余土外運應根據現場簽證確認的工程量計量。
專此函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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