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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實施辦法與2020年10月印發,本版新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實施辦法共8章41條。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文件
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地、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設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為加快推進工程總承包,完善工程總承包管理制度,提升工程建設質量和效益,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的通知》(建市規〔2019〕12號),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制定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附件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總承包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活動,提升工程建設質量和效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的通知》(建市規〔2019〕12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活動,以及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以下簡稱工程總承包)活動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工程總承包,是指承包單位按照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合同,對工程設計、采購、施工或者設計、施工等階段實行總承包,并對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和造價等全面負責的工程建設組織實施方式。
第四條 工程總承包活動應當遵循合法、高效、公平、誠實、守信原則,合理分擔風險,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保證建設資金使用合理有效,節約能源,保護生態環境。
第五條 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區工程總承包活動實施監督管理,自治區發展改革主管部門依據固定資產投資建設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履行相應的管理職責。
地(州、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總承包活動的監督管理,地(州、市)、縣(市、區)發展改革主管部門依據固定資產投資建設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履行相應的管理職責。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工程項目的規模、復雜程度及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選擇建設項目組織實施方式,自主決策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
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功能要求等前期條件明確、技術方案成熟的下列建設項目應當優先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
鼓勵社會資本投資項目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發包前取得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手續。
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的企業投資項目,應當在核準或者備案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
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應當在初步設計審批完成,工程項目的建設規模、設計方案、技術標準、質量和進度要求,投資限額及主要設備規格等確定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其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簡化報批文件和審批程序的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在完成相應的投資決策審批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采用招標或者直接發包等方式選擇工程總承包單位。
擬實施工程總承包項目在發包范圍內的設計、施工或者采購中,有任一項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且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采用招標的方式選擇工程總承包單位。
鼓勵工程總承包項目實施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確保項目資金落實到位,滿足施工所需的資金未落實到位的,工程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不得由工程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墊資建設。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因國家政策調整、價格上漲、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確需增加投資概算的,建設單位應當提出調整方案并落實資金來源,按照規定的程序報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或者投資概算核定部門核定。
第十條 工程總承包項目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建設單位可以在招標文件中對履約擔保提出要求,依法要求投標文件載明擬分包的內容。
第十一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應當設定招標控制價,并明確招標控制價的詳細內容和計算方法。招標控制價按項目估算或初步設計概算的編制方法及要求編制??尚行匝芯?、方案設計完成后開展招標的,招標控制價編制應達到項目估算的精度;初步設計完成后開展招標的,招標控制價應按照現行計價依據編制。招標控制價應充分考慮招標項目的特點,合理確定費用,費用組成中應包括與工程總承包相關的設計、施工、設備、管理等各項費用。
第十二條 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技術特別復雜、功能要求特殊的大型建設項目應當合理延長投標文件編制時間。
第十三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同時具有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工程設計資質(不含設計專項資質和事務所資質)和施工總承包資質(不含施工專業資質),或者由具有上述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組成聯合體。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項目管理體系,具有項目管理機構和專業管理人員等項目管理能力,具有相應的財務、風險承擔能力,以及與發包工程相類似的工程設計、施工或者工程總承包業績。
政府投資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文件編制單位及其評估單位,一般不得成為該項目的工程總承包單位。政府投資項目招標人公開已完成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等文件的,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工程方案設計、初步設計且具備工程總承包條件的單位可以參與該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投標,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
工程總承包單位不得是本工程總承包項目的代建單位、項目管理單位、監理單位、咨詢單位、招標代理單位。
第十四條 鼓勵設計單位申請取得施工資質,已取得工程設計綜合資質、行業甲級資質、建筑工程專業甲級資質的單位,可以直接申請相應類別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也可以直接申請相應類別的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鼓勵施工單位申請取得工程設計資質,具有一級及以上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單位可以直接申請相應類別的工程設計甲級資質,也可以直接申請相應類別的工程設計乙級資質。完成的相應規模工程總承包業績可以作為設計、施工業績申報。
第十五條 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組成聯體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建設單位簽訂工程總承包合同,就工程總承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聯合體投標的牽頭單位根據招標文件確定。招標文件沒有明確的,聯合體協議應約定其中一方為牽頭單位,并明確聯合體各成員單位的責任和權利。
第十六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指派項目經理。項目經理是指具備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條件,并經工程總承包單位任命或者授權負責工程總承包項目合同履行和項目管理的人員。
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工程項目擔任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施工項目負責人。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加強設計、施工等環節管理,確保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符合項目審批、核準、備案要求。
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加強風險管控,公平合理地分擔風險,不得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及類似語句規定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及范圍。
建設單位承擔的風險主要包括:
工程總承包單位承擔由于工程總承包單位原因造成的設計文件變更、施工技術以及組織管理變化造成的風險。
風險分擔的具體內容及范圍應當在招標文件和合同中約定。
第十八條 鼓勵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運用擔保和保險手段增強防范風險能力。全面推行工程保函和保證保險制度。建設單位要求工程總承包單位提供履約擔保的,建設單位也應當同時向工程總承包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履約擔保和工程款支付擔保鼓勵采用銀行保函或保證保險方式提供。
鼓勵建設單位和工程承包單位購買工程一切險。工程擔保和保險的費用計入建設項目總投資費用。
第十九條 工程總承包項目投標報價費用組成中應包括與工程總承包相關的設計、施工、設備、管理等各項費用。
企業投資項目的工程總承包宜采用總價合同,政府投資項目的工程總承包應當合理確定合同價格形式。采用總價合同的,除合同約定可以調整的情形外,合同總價一般不予調整。
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工程總承包的計量規則和計價方法。
采用總價合同的,招標文件及合同中應明確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功能需求、主要材料設備型號(技術參數)與質量要求等內容。
采用固定總價合同的工程總承包項目在計價結算和審計時,僅對符合工程總承包合同約定的變更調整部分進行審核,對工程總承包合同中的固定總價包干部分不再另行審核。
實行工程總承包的工程,全面推行過程結算,建設單位不得以審計為由拖延結算。
第二十條 工程總承包項目評標一般采用綜合評估法,評審的主要因素包括工程總承包報價、工程總承包實施方案、勘察設計技術方案、設備采購方案、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施工計劃、類似工程總承包業績、項目經理能力、項目管理機構配置、工程總承包單位的綜合實力、工程質量安全專項方案和投標人信用狀況等。
工程總承包報價評審,應當將設計報價和施工報價合并進行評審。
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術)、實施裝配式技術及要求達到綠色建筑相應標準的,鼓勵在評標中予以評審和加分。
第二十一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評標委員會的組建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和項目特點,由招標人代表、具有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經驗的專家,以及從事設計、施工、造價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技術、經濟專家的比例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工程總承包項目推行電子招投標和遠程異地評標。
第二十三條 工程總承包項目中標人可以根據評標委員會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也可以按照評定分離的程序和方法確定中標人,確定中標人的方法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加強工程總承包項目全過程管理,履行合同和法定義務。
建設單位根據自身資源和能力,可以自行對工程總承包項目進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勘察設計單位、代建單位等項目管理單位,賦予相應權利,依照合同對工程總承包項目進行管理。
第二十五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建立與工程總承包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形成項目設計管理、采購管理、施工管理、試運行管理以及質量、安全、工期、造價、節約能源和生態環境保護等工程總承包綜合管理能力。
第二十六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項目經理應當與投標文件和施工合同中一致。項目管理機構應當包括技術、質量、安全、進度、費用(含勞資)、設備和材料等現場管理崗位及管理人員,加強設計、采購與施工的協調,完善和優化設計,改進施工方案,實現對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有效管理控制。
第二十七條 工程總承包項目由一家工程總承包單位承包的,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主體工程的設計和施工業務;以聯合體方式承包的,聯合體各方應當按照聯合體協議分別自行完成主體工程的設計和施工業務。
第二十八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采用直接發包的方式進行分包。但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范圍內的工程、貨物、服務分包時,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且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依法招標。
第二十九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在其資質許可的范圍內自行實施設計和施工,也可以根據合同約定或者經建設單位同意,將工程總承包項目中的非主體設計或者非主體結構、非關鍵性專業施工業務分包給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但不得將工程總承包項目中的主體設計或者主體結構、關鍵性專業施工業務分包。
工程總承包項目不得分包的內容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
第三十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不得將工程總承包項目轉包。
采用聯合體方式承包工程總承包項目的,在聯合體分工協議中約定或者在項目實際實施過程中,聯合體一方既不實施工程設計或者施工業務,也不對工程實施組織管理,且向聯合體其他成員或者以分包形式收取管理費或者其他類似費用的,屬于聯合體一方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給其他方。
第三十一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總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總責。分包單位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負責。分包不免除工程總承包單位對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的法定質量責任。工程總承包項目以聯合體方式承包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按照分包合同共同承擔責任。
工程總承包單位、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依法承擔質量終身責任。
工程設計或施工分包單位、設計項目負責人或施工分包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工程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建設單位對工程總承包項目質量負首要責任,不得迫使工程總承包單位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明示或暗示工程總承包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不得明示或暗示工程總承包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第三十二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對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負總責。分包單位應當服從工程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分包不免除工程總承包單位對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的法定安全生產責任。
建設單位對工程總承包項目施工安全負首要責任,不得對工程總承包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總承包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不得設置不合理工期,也不得單方面強行要求縮短工期或者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依據合同約定對工期全面負責,對項目總進度和各階段的進度進行控制管理,通過設計、采購、施工各階段的協調、配合與合理交叉,科學制定、實施、控制進度計劃,確保工程按期竣工。
第三十四條 依法應當進行施工圖審查的工程總承包項目,房屋建筑工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按單體工程進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可以根據主體工程、配套工程分階段進行施工圖審查。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工程總承包合同及分包合同確定的設計、施工企業,依法辦理施工許可等相關手續。在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備案、圖紙審查、永久性標牌等管理和技術文件及表格中,加注工程總承包單位和總承包項目經理。
第三十五條 工程符合竣工驗收規定和約定條件的,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報告,依照合同約定履行工程竣工驗收。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和合同約定期限組織工程總承包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各專業承包單位及相關單位進行工程竣工驗收。已實施工程竣工聯合驗收的,依照聯合驗收規定執行。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組織各分包單位依法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
政府投資項目應依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組織竣工驗收。
第三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收集、整理、匯總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以及工程總承包單位、工程監理等單位移交的工程資料,建立項目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工程檔案應在法定時限內向城建檔案管理部門移交。
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范圍內工程實施過程中的各類工程資料的審核、簽署、整理等工作,并向建設單位移交相應工程檔案資料。工程總承包單位協助建設單位建立工程電子文件和電子檔案。
第三十七條 工程保修責任書由建設單位與工程總承包單位簽署,保修期內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合同約定承擔保修責任,工程總承包單位不得以其與分包單位之間的保修責任劃分而拒絕履行保修責任。工程保修連帶責任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工程總承包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工程總承包項目負責人在設計、施工活動中有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造成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對設計、施工單位及其設計項目負責人、施工項目負責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工程總承包項目各方責任主體及項目管理人員的信用監督管理,及時采集本行政區域內工程總承包項目、各參建單位、項目管理人員信息以及信用信息,按照相關規定采集、記錄并上傳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業信用信息監管平臺。
對工程總承包項目的參與單位和建設項目,在行業評優評獎中予以優先支持。
工程總承包項目各方責任主體及項目管理人員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及時記入不良信用記錄,并與相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
第四十條 鼓勵企業采取多種機制促進項目管理、設計和施工人才培訓,支持企業多渠道創新人才培養模式。鼓勵施工單位引進設計人才、工程咨詢人才,鼓勵設計單位引進施工管理人才、工程咨詢人才,提升企業綜合競爭力。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積極開展校企合作,通過高等院校、職業院校設置工程總承包相關課程,培養設計、施工和管理的復合型人才。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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