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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文件
閩建[2020]8號
關于印發《福建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信用綜合評價辦法》的通知
各設區市建設局,平潭綜合實驗區行政審批局,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各設區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為健全完善我省招標代理機構信用體系,進一步規范招標代理市場秩序,省廳組織修訂了《福建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信用綜合評價辦法》(下稱“本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有關銜接事項一并通知如下:
一、本辦法不再要求采集的獎勵信息,于2021年3月31日起停止采集。
二、2021年4月1日前已生效的獎勵信息和不良信息,延續使用至有效期期滿。
三、本辦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信用綜合評價暫行辦法》(閩建筑〔2017〕24號)同時廢止。
第一條 為推進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強化事中事后監管,構建“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進一步規范招標代理市場秩序,根據《福建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方案》(閩政辦〔2013〕81號)和《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取消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建辦市〔2017〕77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依法必須招標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項目(含園林綠化工程,以下簡稱“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以下簡稱“招標代理機構”)的信用綜合評價。
第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信用綜合評價是指評價實施單位依據本辦法和評價標準,對招標代理機構的市場行為和成果質量的量化評分。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評價實施單位,是指省、設區市(含平潭綜合實驗區,下同)、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所委托的招標投標監督機構,以及政府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以下簡稱“省住建廳”)為全省招標代理機構信用綜合評價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評價標準和管理制度,開發全省招標代理機構信用綜合評價系統(以下簡稱“評價系統”,網址:zjt.fujian.gov.cn),發布招標代理機構信用綜合評價結果,對全省招標代理機構信用綜合評價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設區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據監管權限,負責在本轄區內從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信用綜合評價工作。
各級政府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對招標代理機構在公共資源交易場所組織開標、評標活動實施評價。
第五條 評價實施單位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遵照本辦法和評價標準實施評價,結合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及時采集招標代理機構信用信息,維護工程建設各方主體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條 招標代理機構按照規定通過“福建省招標代理管理信息系統”和“省外入閩招標代理企業信息登記系統”登記企業信息。招標代理機構完成企業信息登記后,由評價系統將其納入信用評價。
第七條 招標代理機構信用綜合評價每季度評價一次。季度信用評價結果在每季度第一個月上旬根據招標代理機構上季度的信用信息進行量化評分并在評價系統上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自公示結束的5個工作日內公布。季度評價分值高于100分的,按100分計算;低于0分的,按0分計算。
每年1月份根據招標代理機構上年度每個季度評價分值的平均數作為該招標代理機構上個年度的信用綜合評價分值。
第八條 招標代理機構信用綜合評價內容由起評分、業績、從業人員培訓、不良行為、成果質量、入場代理行為等6個部分組成,評價標準詳見附件1。
第九條 業績信息由評價系統自動獲取福建省公共資源交易電子行政監督平臺(以下簡稱“行政監督平臺”)記錄的信息。業績評價由招投標情況報告數量、工程貨物和服務類項目中標金額、工程施工類項目中標金額等三個部分組成。
第十條 從業人員培訓信息由評價系統獲取“福建省招標代理管理信息系統”和“省外入閩招標代理企業信息登記系統”中企業登記的人員培訓信息。企業對登記的從業人員培訓信息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十一條 不良行為信息包括以下內容:
第十二條 成果質量信息由評價系統自動獲取行政監督平臺記錄的招標文件(含招標文件的澄清、修改)的審查意見。
第十三條 入場代理行為信息由各級政府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根據作出的通報文件進行采集。
第十四條 評價相關資料由作出評價意見結論的評價實施單位保存,評價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招標代理機構信用綜合評價電子數據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招標代理機構信用綜合評價電子數據的儲存介質按相關規定保管。
第十五條 季度評價結果公示期內,單位或個人認為信用信息采集有誤的,應當以書面方式向評價實施單位提出異議。 異議人應當提供真實身份、有效的聯系方式、事實理由和證明材料。未提供證明材料的,異議受理部門可不予受理,
第十六條 評價實施單位應當對外公布異議受理部門和聯系方式,并建立健全處理機制和原評價人員回避機制。
評價實施單位應當在收到異議的5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意見,將處理意見告知異議人。異議處理涉及調整信用信息的,異議受理部門應當經評價實施單位負責人審簽后變更,評價系統中寫明變更理由并上傳書面意見。
第十七條 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評價數據。任何經批準更改后的評價數據,不具有溯及力。
第十八條 評價結果在評價系統發布。需在其他媒介發布的,內容應相同。
第十九條 支持評價結果在招標代理機構的業務承接、事中事后監管、政策扶持等方面中應用。鼓勵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選擇信用良好的招標代理機構。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于信用排名靠后的招標代理機構予以重點監管;對于信用排名靠前的,則減少監督檢查頻率。
第二十條 評價實施單位應當將招標代理機構信用綜合評價工作納入本單位的廉政風險防控手冊,加強評價工作人員廉政教育,建立廉政風險防控制度。
評價工作人員在招標代理機構信用綜合評價工作中不得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評價實施單位收到評價工作人員涉嫌違反工作紀律投訴舉報、信訪的,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十一條 省、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信用綜合評價工作實施層級監督,對發現應予以評價而未評價、不按規定評價或處理異議的,責令評價實施單位(異議受理部門)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信用綜合評價暫行辦法》(閩建筑〔2017〕24號)同時廢止。
附件:
1.福建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信用綜合評價標準(2020年版) 2.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信用信息申報表
本文可概況為一句話:福建省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信用綜合評價辦法,其來源于網絡,了解更多閩建[2020]8號文件信息請關注相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