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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以滬住建規范[2021]3號文件印發,這份滬住建規范[2021]3號文件公布的上海市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共39條內容。
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文件
滬住建規范[2021]3號
關于印發《上海市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建設管理(交通)委、特定地區管委會,各有關單位:
為促進本市建設項目設計、施工等各階段的深度融合,提高工程建設效率,深入推進工程總承包模式的應用和發展,根據《上海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住房城鄉建設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的通知》(建市規〔2019〕12 號)等文件精神,結合近年來本市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試點實踐,我委會同市相關部門制定了《上海市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F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第一條(目的和意義)為促進本市建設項目設計、施工等各階段的深度融合,提高工程建設效率,深入推進工程總承包模式的應用和發展,根據《上海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住房城鄉建設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的通知》(建市規〔2019〕12 號) 等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本辦法所稱工程總承包,是指承包單位采用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可含勘察)或者設計—施工總承包(可含勘察)模式,按照風險合理分擔原則與建設單位簽訂工程總承包合同,對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和造價等進行全面負責的工程建設組織實施方式。
第三條(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組織建設和監督管理的,適用本辦法。
建設內容明確、技術方案成熟的項目,適宜推行工程總承包模式;鼓勵市、區(特定地區管委會)重大建設項目、重點產業類項目帶頭推行工程總承包模式。市、區(特定地區管委會)行業管理部門應當積極倡導條件成熟的保障性住房、學校、醫院等房屋建筑項目和中、小型市政基礎設施、交通、園林綠化、水利項目選擇推行工程總承包模式。推行工程總承包模式的項目,應當率先在規劃、設計、施工等階段全過程應用 BIM 技術。
第四條(管理部門)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負責本市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活動的監督管理和綜合協調。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交通委、市綠化市容局、市水務局等部門按照職責權限,分別負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交通、園林綠化、水利等項目的現場監督管理。
區建設管理委(特定地區管委會和授權委托管理單位)按照職責權限,負責所轄區域內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活動的監督管理。區建設管理委、交通委、綠化市容局、水務局等部門按照職責權限,分別負責所轄區域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交通、園林綠化、水利等項目的現場監督管理。
第五條(發包條件)
建設單位可以結合項目實際情況,自行選擇工程總承包模式。建設單位應當完成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后,方可進行工程總承包發包。
(一)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的企業投資項目,應當在核準或者備案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
(二)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資項目,除下述情況外,原則上應當在初步設計批復完成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
第六條(招標條件)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招標的,應具備下列條件:
工程總承包項目范圍內的勘察、設計、采購或者施工中, 有任一項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且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采用招標的方式選擇工程總承包單位。
第七條(承包人資格)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同時具有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工程設計資質(工程設計專業和事務所資質除外)和施工總承包資質,或者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組成聯合體;包含勘察業務的工程總承包項目,工程總承包單位還應具有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工程勘察資質或者與具備相應資質的勘察單位組成聯合體。建設單位應當根據項目情況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選擇上述承包人資格模式。
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組織機構、項目管理體系、項目管理專業人員、項目管理能力、財務和風險承擔能力, 以及與發包工程相類似的勘察(可含)、設計、施工或者工程總承包業績。
由勘察單位(可含)、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組成聯合體的, 應當根據項目的特點、復雜程度和承擔能力,合理確定牽頭單位;其中,勘察單位不得作為工程總承包的牽頭單位。
第八條(禁止條件)工程總承包單位不得是工程總承包項目的代建單位、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或項目管理單位)、監理單位、造價咨詢單位、招標代理單位或者與前述單位有控股或者被控股關系的機構或單位。
政府投資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文件編制單位及其評估單位,一般不得成為該項目的工程總承包單位。政府投資項目招標人在發布招標文件時,如公開已經完成并審批通過的全部成果資料(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文件,格式要求為原始格式電子文件),上述單位可以參與該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投標。
第九條(項目經理資格)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工程總承包項目中標后,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不得同時在其他項目上擔任任何職務。以設計和施工雙資質承接的工程總承包單位,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滿足相應條件的可以兼任本項目設計負責人或施工負責人;以聯合體形式承接的工程總承包單位,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應由聯合體牽頭單位派員擔任,滿足相應條件的可以兼任其承接業務的設計負責人或施工負責人。
第十條(招標文件編制)工程總承包項目招標文件的編制按照國家及本市相關規定執行:
(一)招標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二)建設單位提供的資料和條件,包括發包前完成的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地形等勘察資料,以及可行性研究報告、方案設計文件或者初步設計文件等;
(三)招標文件中應當列明項目的目標、內容、范圍、設計和其他技術標準,包括對項目的內容、范圍、規模、標準、功能、質量、安全、節約能源、生態環境保護、工期、驗收等的明確要求;
(四)招標文件中應當明確建設單位和中標人的責任和權利,主要包括:工作范圍、風險劃分、項目目標、獎懲條款、計量支付條款、變更程序及變更價款的確定條款、價格調整條款、索賠程序及條款、工程保險、不可抗力處理條款等;
(五)招標文件中應當要求投標人在其投標文件中載明擬分包內容;
(六)按照本市規定應當采用 BIM 技術的,招標文件中應當有明確要求;
(七)建設單位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最高投標限價。
第十一條(評標辦法)工程總承包評標宜采用綜合評估法,綜合評估因素主要包括工程總承包報價、項目管理組織方案、設計技術方案、設備采購方案、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施工計劃、質量安全保證措施、工程總承包業績及信用等。工程總承包招標評標辦法由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另行修訂。
第十二條(評標委員會的組成)評標委員會由建設單位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總人數為不少于 9 人的單數。
第十三條(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建設單位應當合理確定投標文件編制時間,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總承包項目, 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售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 止,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深度)批復或者初步設計批復完成后進行發包的工程總承包項目,最短不得少于 30 日;其余工程總承包項目,最短不得少于 45 日。
第十四條(分包)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完成自行承包工程范圍內的主體工作,可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將其承包工程范圍內的非主體工作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
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采用直接發包的方式進行分包。工程總承包單位對承包工程進行分包的,應當征得建設單位同意。
第十五條(暫估價招標)
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范圍內的工程、貨物、服務分包時,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且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依法招標。工程總承包暫估價招標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總承包單位,或者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聯合體作為招標人。建設單位在工程總承包招標文件中,應當明確暫估價工程的招標主體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十六條(禁止轉包和違法分包)工程總承包單位不得將工程總承包項目進行轉包,不得將工程總承包項目工程主體結構的勘察、設計、施工業務分包給其他單位。
以設計和施工雙資質承接的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主體工程的設計和施工業務;以聯合體形式承接的工程總承包單位,聯合體各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分別自行完成主體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業務。
第十七條(最高投標限價和概算)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總承包項目,應當設置合理的最高投標限價??尚行匝芯繄蟾?初步設計深度)批復后發包的政府投資房屋建筑項目,最高投標限價不得高于批復的項目概算;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后發包的政府投資市政基礎設施、交通、園林綠化、水利項目, 最高投標限價不得高于批復的項目估算;初步設計批復后發包的市政基礎設施、交通、園林綠化、水利項目,最高投標限價不得高于批復的項目概算。
第十八條(合同形式)企業投資的工程總承包項目宜采用總價合同,政府投資的工程總承包項目應當合理確定合同價格形式。采用總價合同的工程總承包項目,合同價格應當在充分競爭的基礎上合理確定,除招標文件或者工程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調價原則外,合同價款一般不予調整。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在合同中約定費用使用情況管理條款,可以包括費用使用計劃、工程進度報告、工程變更核準等內容。
第十九條(風險分擔原則)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在招標文件以及工程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總承包風險的合理分擔。建設單位承擔的風險包括:
除上述建設單位承擔的風險外,其他風險由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在合同中協商約定。鼓勵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通過購買保險的方式增強防范風險能力。
第二十條(結算和決算審核)采用固定總價合同的工程總承包項目在計價結算和竣工決算審核時,僅對符合工程總承包合同約定的變更調整部分進行審核,對工程總承包合同中的固定總價包干部分不再另行審核。
第二十一條(建設單位管理)建設單位根據自身資源和能力,可以自行對工程總承包項目進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符合條件的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或項目管理單位)等第三方服務機構,賦予相應權利,依照合同對工程總承包項目進行管理。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責任)建設單位不得迫使工程總承包單位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總承包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總承包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建設單位不得對工程總承包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總承包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建設單位不得設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建設單位應當向工程總承包、工程監理等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原始資料應真實、準確、齊全。工程總承包項目正式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做好與工程總承包項目實施相關的動拆遷、管線搬遷、三通一平等準備工作。
建設單位應當向工程總承包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約定工程款計量周期、工程款進度結算辦法以及人工費用撥付周期,并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支付的要求約定人工費用。人工費用撥付周期不得超過 1 個月。
第二十三條(工程總承包單位內部管理)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建立與工程總承包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形成項目勘察(可含)、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管理以及質量、安全、工期、造價、節約能源和生態環境保護管理等工程總承包綜合管理能力。
第二十四條(工程總承包單位責任)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工程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工程范圍內的工程勘察(可含)、設計、施工質量、施工現場安全生產、工程進度、勞務用工管理、承發包市場行為等負總責,并且依法承擔質量終身責任。
由聯合體形式承接工程總承包項目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建設單位簽訂工程總承包合同,聯合體牽頭單位就聯合體成員單位承擔的工作內容承擔連帶責任,并在聯合體協議中明確聯合體成員單位的責任和權利。聯合體牽頭單位負工程總體組織推進責任,應當按規定或者工程管理實際配置項目負責人及技術、質量、安全等關鍵崗位人員,并會同聯合體成員單位建立項目管理團隊、健全工作機制,嚴格落實上述要求,全面履行聯合體協議中明確的責任和義務。
由設計和施工雙資質承接工程總承包項目的,設計管理、現場質量安全管理參照現有制度執行。以聯合體形式承接工程總承包項目的,聯合體牽頭單位應同時在聯合體成員單位完成的勘察文件(可含)、設計文件、工程資料上共同簽章,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標準化、質量管理標準化、現場管理人員實名制和作業人員實名制等管理制度實施及其配套信息系統操作均由聯合體牽頭單位負責。
第二十五條(分包單位責任)分包單位應按分包合同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負責,分包不免除工程總承包單位對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所負的質量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工程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分包不免除工程總承包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二十六條(工程總承包項目人員配備)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建立與工程總承包項目相適應的項目團隊,實施工程總承包合同范圍內的勘察(可含)、設計、采購、施工、性能檢測、試運行、驗收配合和交付等工程內容的總協調、總集成,督促分包單位加強現場管理,全面履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職責。
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配備項目經理、項目技術負責人、項目勘察負責人(可含)、項目設計負責人、項目施工負責人、工程質量負責人、施工安全負責人、項目造價負責人等主要項目管理人員和其他項目普通管理人員,上述人員應與工程總承包單位建立勞動關系。
第二十七條(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責任)工程總承包單位項目經理負責工程總承包項目的勘察(可含)、設計、施工等工程內容的總體組織、協調和實施,對工程總承包項目的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工程工期和工程造價等負全面管理責任,并且依法承擔質量終身責任。
分包單位項目經理,對分包合同內的質量安全負直接管理責任,總承包單位項目負責人負連帶管理責任。
第二十八條(監理單位責任)監理單位應當對工程總承包范圍內的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監理單位應當配備與監理工作相適應的監理人員,并承擔相應監理責任。監理單位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現設計、施工行為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合同約定的,應當要求工程總承包單位予以改正;工程總承包單位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
第二十九條(合同信息報送)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依托上海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辦理工程總承包合同信息報送。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按規定簽訂后續分包合同后,應當完成分包合同信息報送。
第三十條(施工圖審查)工程總承包項目按照相關法規規定應當進行施工圖審查的,建設單位可以根據項目實施情況, 將施工圖一次性或者分期、分階段送審。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應在送審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上簽章。
第三十一條(施工許可)建設單位可以在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的前提下,一次性申請領取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施工許可證,也可以分標段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以聯合體形式承接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施工許可證的勘察單位(可含)、設計單位、施工單位一欄中按照各自承接的業務填寫,并注明聯合體牽頭單位。在申領施工許可證過程中, 除按照現行規定分別簽署和上傳五方責任主體的質量終身責任制承諾書外,還應簽訂上傳全面負責勘察(可含)、設計、施工的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詳見附件)。
第三十二條(過程資料)工程總承包項目的各類工程管理技術性文件、報驗表格等資料應按工程總承包項目特點和相關規定進行調整;工程資料由建設單位、工程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項目負責人根據各自職能簽署意見。
第三十三條(竣工驗收和保修)工程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等項目參建單位應參與建設單位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工程竣工驗收中總承包范圍內涉及勘察(可含)、設計、施工等由工程總承包單位全面負責。
工程保修書由建設單位與工程總承包單位簽署,保修期內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合同約定承擔保修責任,工程總承包單位不得以其與分包單位之間保修責任劃分而拒絕履行保修責任。
第三十四條(業績認定)經合同信息報送并履約完成的工程總承包合同計入工程業績信息。其中,以設計和施工雙資質承接的工程總承包單位,經合同信息報送并履約完成后按工程總承包業績計入工程業績信息;以聯合體形式承接的工程總承包單位,經合同信息報送并履約完成后,聯合體牽頭單位按工程總承包業績計入工程業績信息,聯合體成員單位按其完成的勘察(可含)、設計或施工業績計入工程業績信息。
第三十五條(現場監管)本市各級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對工程總承包項目開展現場安全、質量和消防監督檢查時,應當按照本市有關管理要求,對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的到崗履職情況進行核查。發現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違反規定應當扣分或者依規處理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法律責任)工程總承包項目在實施過程中,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上海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等建筑業相關法律、法規的,按其相應處罰規定追究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工程總承包項目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參照執行)本市建筑裝飾裝修項目、城市基礎設施維修改造項目,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組織建設和監督管理的,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解釋部門)本辦法由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施行日期)本辦法自 2021 年 5 月 1 日起在全市施行,有效期 5 年。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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