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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投訴處理辦法于2020年12月執行,本黑龍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投訴處理辦法共32條內容.
黑龍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文件
黑龍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投訴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工程招投標投訴處理,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黑龍江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和《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七部委11號令)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及處理等活動。
第三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稱行政監管部門)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投標活動投訴處理。具體的投訴處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實施。
第四條 行政監管部門處理投訴時,應堅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則。
第五條 各級行政監管部門應當將電話、電子信箱和通訊地址通過省建設工程承發包監管系統推送到省公共資源電子交易平臺等交易系統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招標人、投標人和其他與招投標活動有直接或間接利害關系的組織和個人(以下簡稱投訴人)認為招投標活動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有權向各級行政監管部門投訴。
投訴人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投訴。
第七條 投訴人不得以投訴為名排擠競爭對手,不得進行虛假、惡意投訴,阻礙招標投標活動的正常進行。
第八條 投訴人投訴時,應當提交投訴書。投訴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對法律法規規定應先提出異議的事項進行投訴的,應提供向招標人提出異議的相關文件。
投訴人是法人的,投訴書必須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簽字并蓋章;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投訴的,投訴書必須由其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訴人本人簽字,并附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投訴書有關材料是外文的,投訴人應當同時提供其中文譯本。
第九條 行政監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視情況分別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決定,并告知投訴人。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不予受理:
第十一條 投訴處理決定作出前,投訴人要求撤回投訴的,應以書面形式遞交行政監管部門。
對于撤回投訴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行政監管部門應當準予撤回,終止投訴處理活動。
對于已經查實或發現有明顯違法違規行為的投訴,應當不準撤回,并繼續調查直至做出處理決定。
第十二條 行政監管部門受理投訴后,應當調取、查閱有關文件,調查、核實有關情況。
應當按程序客觀公正地進行投訴調查,聽取被投訴人的陳述和申辯,必要時可通知投訴人和被投訴人進行質證。
調查應當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參加,調查筆錄(附表2)應當交被調查人簽字確認。
第十三條 負責投訴處理的工作人員,應當依照《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七部委11號令)第十三條的規定主動回避。應當回避而不主動回避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回避。
第十四條 行政監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對于重大案件或情況復雜的投訴,逾期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期,并應告知投訴人和被投訴人。
投訴人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行政監管部門應當予以駁回。
第十五條 行政監管部門自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回復投訴人。投訴處理決定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第十六條 行政監管部門對投訴處理完畢后,應填寫《黑龍江省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標投標投訴處理情況表》(附表3),并將調查、處理過程中形成的有關表格、文書、圖件、照片、資料等編目裝訂,立卷歸檔。
第十七條 負責投訴處理的工作人員應遵守保密規定,對在處理投訴中接觸到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應當保密,并應遵守下列規定:
第十八條 行政監管部門依法進行的調查,投訴人、被投訴人以及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不得拒絕、隱匿或者偽報。
行政監管部門處理投訴,有權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調查有關情況,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必要時,行政監督部門可以責令暫停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十九條 經調查投訴情況屬實,招投標活動中確實存在違法行為的,行政監管部門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條 上級行政監管部門收到屬于下級行政監管部門負責處理的投訴,可以轉交下級行政監管部門處理;上級機關認為必要的也可以會同下級行政監管部門共同處理。
對國家有關部門轉來的投訴,一般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直接調查處理,必要時由投訴項目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協助。
對被投訴人為行政監管部門的,視情況由當地政府或上一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負責處理。
第二十一條 上級行政監管部門發現下級行政行政監管部門對投訴不處理或者不及時處理的,應當責成其處理,或者直接處理;發現處理不當的,應當責令改正,或者依法直接予以糾正。
涉及需要多個部門共同處理的投訴,行政監管部門應商請有關部門共同研究后再作出處理。
第二十二條 在處理投訴過程中,發現屬于其他行政監督部門管轄的事項,應當及時書面告知有管轄權的行政監督部門處理;對涉嫌犯罪的案件,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投訴人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它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投訴人。違反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 在處理投訴過程中,發現被投訴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違法、違規或者違紀行為的,應當建議其行政主管機關、紀檢監察部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監管部門的處理決定不服或者逾期未做處理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六條 行政監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處理投訴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對投訴人打擊報復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行政監管部門在處理投訴過程中,不得向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八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有關責任。有關單位和人員計入不良信用記錄。
第二十九條 對于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投訴事項,行政監管部門可以將投訴處理結果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條 各市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每半年將投訴處理情況上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并填寫《黑龍江省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標投標投訴處理情況統計表》(附表4)。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2020年12月1日起實行,《黑龍江省建設工程招投標投訴處理暫行辦法》(黑建招〔2007〕23號)同時廢止。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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