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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計價依據解釋造價爭議調解一次性消耗量標準編制規定以湘建價建函[2021]39號文件下發,該湘建價建函[2021]39號文明確了湖南定額解釋爭議調解規定.
湖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文件
湘建價建函[2021]39號
關于印發《湖南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解釋、造價爭議調解及一次性消耗量標準編制工作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市州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各有關單位: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工程造價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辦標〔2020〕38號)文件精神,為進一步規范我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解釋、造價爭議調解及一次性消耗量標準編制工作,經廣泛征求各方意見,特制定《湖南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解釋、造價爭議調解及一次性消耗量標準編制工作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有任何問題,請及時與我站聯系。
聯系電話:0731-84165435
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解釋、造價爭議調解和一次性消耗量標準編制工作,維護各方主體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湖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的計價解釋、造價爭議調解和一次性消耗量標準編制活動。
第三條 計價依據解釋、造價爭議調解和一次性消耗量標準編制均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有關規定,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計價依據解釋,是指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委托機構對其發布的計價依據進一步明確界限或作補充規定。計價依據解釋工作由湖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以下簡稱“省站”)統一負責。
第五條 計價依據解釋主要包括水平調整、補充消耗量標準、統一解釋、一般解釋等。計價依據解釋與計價依據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 計價依據解釋原則上按問題收集、調查測算、討論研究等程序進行,經分管站領導批準向全省公開發布。重大問題需按規定進行評審聽證,按有關行文發布程序進行。
第七條 省站應及時收集計價活動中出現的具有普遍性、未明確或缺失的計價依據等問題,研究并制定相應計價依據解釋。
第八條 造價爭議調解,是指對工程建設各方主體在工程計價活動中發生的分歧或矛盾進行協調。工程建設各方主體發生工程造價爭議時,可向造價管理機構申請調解。
第九條 各市州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市州造價管理機構”)依據工程項目管理權限受理造價爭議調解工作,省屬國有施工企業或中央施工企業的項目可直接向省站申請造價爭議調解。
第十條 申請造價爭議調解應填寫《造價爭議調解申請單》(詳見附件1),并提供以下資料:
資料提供人應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及有效性負責。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造價爭議調解申請,造價管理機構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二條 受理人員應及時將申請材料提交造價管理機構業務科室,科室對申請材料初步審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造價管理機構根據申請材料決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第十三條 造價爭議調解采取協調會議方式。造價爭議調解申請受理后,由建設方組織召開協調會,造價管理機構參與協調。
第十四條 造價爭議協調會會議流程應包括以下內容:
第十五條 造價管理機構參與人員應詳細填寫《造價爭議調解記錄單》(詳見附件2),并將爭議調解有關資料登記歸檔,建立臺帳,重要資料復印后留存,并由相關科室負責存檔。
協調會議紀要經參會各方簽字蓋章后,報分管站領導審核蓋章。
第十六條 一次性消耗量標準,是指因現行計價依據缺項,由建設各方共同協商編制,作為本項目計價依據,且僅用于本項目。
第十七條 編制單位應將一次性消耗量標準成果文件(含一次性消耗量標準、相關設計圖紙、施工合同、洽商記錄、簽證單、施工方案、工料機測算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一式兩份,向項目所在地市州造價管理機構備案,市州造價管理機構于備案后十個工作日內將相關資料報省站存檔,省屬國有施工企業或中央施工企業的施工項目可直接向省站備案。
第十八條 項目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編制單位應對一次性消耗量標準編制資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十九條 一次性消耗量標準應當按照現行建設工程定額編制的原則進行編制;工程量計算規則及計量單位應與國家工程量計量規范一致。
第二十條 市州造價管理機構每半年將造價爭議調解的實例及一次性消耗量標準匯總上報省站。省站將及時整理成冊,印發各市州造價管理機構交流。
第二十一條 造價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過程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湘建價建函〔2021〕39號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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