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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人工材料市場價格風險防范控制意見于2021年8月下發,本版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人工材料市場價格風險防范控制意見非常詳細。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文件
北京市印發《關于加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場價格風險防范與控制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維護建筑市場秩序,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合理分擔人工、材料、工程設備、施工機械臺班等的市場價格異常波動帶來的風險,維護發承包雙方的合法權益,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制定了《關于加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場價格風險防范與控制的指導意見》?,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關于加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場價格風險防范與控制的指導意見
為維護建筑市場秩序,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合理分擔人工、材料、工程設備、施工機械臺班等的市場價格異常波動帶來的風險,維護發承包雙方的合法權益,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現就加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工程設備、施工機械臺班等的市場價格風險防范與控制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發承包雙方應當在合同條款中明確約定人工、材料、工程設備、施工機械臺班等的市場價格變化風險范圍和幅度,超出其幅度的調整方法,價款結算及支付方式等。
(二)發承包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對施工期間納入可調價差范圍的人工、材料、工程設備、施工機械臺班等的市場價格進行認價。承包人在合同約定的價款調整情形出現后的14天內,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將調整報告及相關資料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發包人應當在收到承包人合同價款調整報告及相關資料之日起14天內給予核實,予以確認的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發包人在收到合同價款調整報告之日起14天內未確認也未提出協商意見的,應視為承包人提交的合同價款調整報告已被發包人認可;經發承包雙方確認調整的合同價款,應當計入當期工程進度款。
當合同約定的價款調整情形出現后,承包人在14天內未提交合同價款調整報告的,由發包人根據其自行收集的信息資料進行調整,承包人應當予以認可。
(三)需進行價款調整的工程量按相應期間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應予計量的工程量確定,相應的人工、材料、工程設備、施工機械臺班用量的確定方法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四)人工、材料、工程設備、施工機械臺班等的市場價格變化風險范圍和幅度、價格變化幅度確定原則、超過風險幅度的調整原則、工期延誤價款調整等,按本指導意見第三條、第四條的相應原則執行。
(一)風險幅度和范圍
按照風險共擔、合理分擔原則,人工風險幅度不得超過±5%,材料、工程設備、施工機械臺班等風險幅度一般不超過±5%
下列材料,應當列入風險范圍:
(二)價格變化幅度確定原則
1.基準價格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投標報價的基準期(依法未招標的,發承包雙方在施工合同中約定簽約合同價的基準期)
基準價格應以基準期對應月份的《北京工程造價信息》所發布的工程造價信息價為依據確定。工程造價信息價有上、下限的,以下限為準;未發布工程造價信息價的,應以發承包雙方共同確認的市場價格為依據確定。
2.合同履行期間價格
3.價格變化幅度的計算
(三)超過風險幅度的調整原則
1.合同履行期間材料、工程設備、施工機械臺班價格的變化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約定的價格風險幅度時,不做調整。變化幅度大于合同約定的價格風險幅度時,應當計算超過風險幅度部分的價格差額,其價格差額由發包人承擔或受益。
2.合同履行期間人工價格的變化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約定的價格風險幅度時,不做調整。變化幅度大于合同約定的價格風險幅度時,應當計算全部價格差額,其價格差額由發包人承擔或受益。
3.發承包雙方應當在施工合同中約定合同履行期間價格變化幅度超過合同約定風險幅度的價格調整辦法:
4.人工、材料、工程設備、施工機械臺班調整后的價格差額只計取稅金。
(一)工期延誤
(二)延期開工
發承包雙方簽訂施工合同后,由于征地拆遷、設計調整等原因導致延期開工的,發承包雙方應當及時簽訂補充協議,確定延期開工導致的價格波動損失或受益分擔原則。
五、編制和確定投資估算、工程設計概算應當充分考慮工程建設前期和建設期內價格波動等因素
六、已簽訂工程施工合同但尚未結算的工程項目,可參照本指導意見協商簽訂補充協議。
七、實行設計施工等工程總承包的,參照本指導意見執行。
八、本指導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此件公開發布)
抄送: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審計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辦公室2021年8月16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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